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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市房管局牵头武汉市国土规划局公布《武汉市新的(配上)辟出租住房管理规定(全面推行)》(印发稿)。规定拒绝,今后,武汉新的(配上)辟出租住房不应全部用作出租,不得“以租代售”,对外租赁单次租期不得多达20年,不得重复使用缴纳5年以上租金,不得以缴纳保证金等其他方式变相出售。
2017年7月,住建部把武汉月列入国家首批住房出租试点城市,此后,武汉通过新建、配建、扩建、租给等多种方式,大力拓宽筹措房源渠道,并明确提出,2018年将筹措出租住房3万套,大约100万平方米。规定认为,研发建设单位不应严苛按土地出让合约誓约、项目设计文件拒绝足额建设出租住房,保证新的(配上)辟出租住房建设工程进度不迟缓于所在转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应以新的(配上)辟出租住房不应比较集中于,按幢布局;分期研发的商品房项目,首期研发中须保证新的(配上)辟出租住房和适当的设施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实时动工,实时交付给;新的(配上)辟的出租住房以中小套型(90平方米以下)居多;对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的商品住房研发项目经批准后改以出租住房的,10年内不得对外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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