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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除外)名称应该所含“房地产开发”“建设”“置业”等字样2月25日,记者从省寄居建厅得知:为强化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研发企业经营不道德,近日,陕西省实施《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全称《办法》)。据报,《办法》中所称之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人核定、沿袭企业资质等级。
并未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全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办法》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除外)名称应该所含“房地产开发”“建设”“置业”等字样,反映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用于更容易引发歧义的用语。新的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自发给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人暂定为资质。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人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准《暂定为资质证书》。《办法》特别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施分级审核。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案,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均须;二级、三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均须;四级、暂定为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研发主管部门审核均须,涉及信息上报至陕西省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入陕展开房地产开发,应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验资质证明文件,经注册后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批准后正式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并到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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